资讯频道
您的位置:>> 杭州门户网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 >

教育部拟规定: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将给予处分

2021-04-06 20:15:01 来源:杭州门户网  繁体 复制  

  本网资讯4月6日讯,4月6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规定》明确,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规定》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规定》还明确,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本网声明:杭州门户网发布此文仅出于信息分享,并非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联系我们删除。本网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和摘编。

[ 编辑: NO 09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合作咨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合作伙伴 - 公益活动 - 网站帮助 - 返回顶部

本网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刊用本网稿件,务必书面授权。

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编号:ICP备13067700号 QQ咨询:1551752977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杭州门户网  版权所有